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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5-12 阅读次数: 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处理学生,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等处分。

第八条  学生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和利用网络违法违纪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或荣誉的;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的;“翻墙”,即通过下载“网络加速器”“vpn ”等工具、修改网络设置等行为翻越国家网络监管,访问境外网站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以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上述行为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查处并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发布、转发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等视频、图片、音频等,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侵害他人、学校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者他人网络虚拟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在公共网络平台中擅自使用类似学校命名的称号。使用学校标识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侵权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未经允许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盗用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者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或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作、发布、恶意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侵犯他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 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或骚扰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在学校宿舍内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内从事食品无证经营,售卖来源不明、“三无”食品等,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视后果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500 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诈骗价值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未构成犯罪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未触犯《刑法》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 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11-30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1-5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1 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在在线学习中不讲诚信,存在严重刷课行为且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至取得学籍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延长期一年)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其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备案;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属于因考试违纪、作弊开除学籍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因其他违纪开除学籍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依据《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二级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定期(不超过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及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思想认识,书面汇报材料交辅导员。

第三十二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考察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为12个月,考察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考察期满,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处分。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学院学生实际制定学生教育管理办法等,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锡职院学〔2023〕55号)文件废止。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20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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