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锡职院学〔2016〕134号
一、指导思想
为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资助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规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生产活动、后勤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
3、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的审核、勤工助学报酬标准的制定及报酬的具体发放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校内为主,除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工作外,不提倡学生个人到社会上自谋岗位。校内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每年的九月份提出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及上岗人数并报送校学生处,学生处将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岗位及人数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全校进行公布。对于临时岗位,各部门应提前一周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学校各部门也不得接受学生参加上述劳动。
四、各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有学生处统一安排,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上岗人员。对于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可以推荐上岗人员。非学生处安排的人员,学生处有权不进行工资受理。
五、各用人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教师专门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相关工作学生处将直接与指派教师联系。各岗位负责人要做好上岗人员的考勤与考核工作。对考勤及考核不真实的岗位,学生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取消此岗位。
六、学生处将在每月初对上月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考核并发放劳动报酬。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送至学生处,逾期学生处将不再进行工资受理,对于上岗同学的损失由所在部门完全负责。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为250元/月。
七、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是贫困学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可自愿到各院系或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报名,学生报名时,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附贫困证明材料。各院系或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向学生处推荐上岗人员。
八、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确定人选。
九、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不能享受特困生的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也不能参加学校每学期的优秀贫困生的评选。
十、学生必须以学为主,每生每周累计参加勤工助学时间6-8小时,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应先把学习赶上去,在此之前,一般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十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十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接受学生处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对不按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行为者,以及因本人原因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者,依规定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十三、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并报学生处,同时申请增补人员。
十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确因本人有实际困难不能再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岗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要求办理离岗手续。
十五、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条例从2016年9月开始实施。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