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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18-10-12 阅读次数: 290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

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条例

锡职院学[2017]112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市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二、本实施条例包括以下内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2、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3、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一、 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我校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3、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贫困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3、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4、各院系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三、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二个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⑧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贫困。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建档立卡特别贫困家庭子女;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3、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

    ①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院系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若已携带加盖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可将贫困证明代替《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③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等,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各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确定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级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名单应进行排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院系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过程中,不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5、认定决定并建档

    (1)、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将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论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10月初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2)、档案内容:

    ①贫困生基本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学生本人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状况、收入来源及状况)、经济困难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原因、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贫困学生的证明材料,特别困难的还要有地方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②贫困生在校获得资助(包括各种补助、勤工助学经历及收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奖惩情况记录。

    五、认定时间

    1、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

  4. 、校内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校内助学金是指校内励志助学金。

    二、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经申请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后仍不能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

    3、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4、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德良好。

    5、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下岗职工子女、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父母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校内助学金等级。

    校内助学金分为二个等级。一等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每人每年1000元。

    四、校内助学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集中申请、办理一次(一般在3月份)。学生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填写“无锡职院校内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

    2、学生处审核公示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审批结果通报学生处、财务处和有关院系。

    五、校内助学金的发放。

    1、校内助学金分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二次发放。

    2、校内助学金优先冲抵受助学生所欠学费,如有余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六、助学生在受助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所发放的校内助学金:

    1、有抽烟、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挥霍浪费等现象;

    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个人学习不努力,不求上进者;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5.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一、学生在校期间遇到临时困难,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范围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冬天寒衣补助;

    2、学生因病住院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

    3、家庭发生灾变等;

    4、贫困生寒暑假路费补助;

    5、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6.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困难补助:

    1、受到学业降级处理的;

    2、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导致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平时有抽烟、酗酒或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4、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申请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的。

    三、临时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

    1、500元、300元、200元三个等级。

    2、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四、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

    1、学生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分别在学生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2、学生处、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根据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发放临时困难补助款至学生本人。

    第五章、附则

    1、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随时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学校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3、为培养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学倡导受资助学生进行义工服务,义工服务的情况将作为学院审核学生下一学年度申请资助的参考。受助学生进行义工的内容、时数由各院系自行安排并做好记载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5、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二〇一八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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