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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10 阅读次数: 318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交费报到手续。新生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达二周的,或请假后又逾期两天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情况区别对待:

1.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1年。该新生在通知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入学时,须按学年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携带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到校报到,再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原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校招生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并取得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校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一个月不缴纳有关费用者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在校生无故不如期报到者,按旷课论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办理贷款手续或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注册、不迁户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办理完手续后方可离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应编入下一级新生序列。

第七条 学生注册即取得学籍,未注册者无学籍。学生可登陆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查实本人学籍注册情况。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登录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学信网中无学生信息者即无学籍,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第八条 无学籍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进入教学场所。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专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制为三年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三年制专科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习时间应不超过弹性学习年限。

三、成绩考核 、记载与复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本人选定的任意选修课的考核。课程按课程代码计算课程门数与取得成绩。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含奖励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学校中心档案室。学籍卡中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均如实予以标注。若未经核准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奉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学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规定折算为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并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反映学习质量。

(一)各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办法(即作业、不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不单独开设的课程大作业、课堂练习、阶段测验、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占该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一般在课程大纲中明确规定。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应在期终考试周前一周结束。

(三)考试课程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一般采用五级制)。计算学分绩点时,可以按下表换算:

  

1.百分制按以下标准换算成五级制:

  

等级

课程考核成绩

学分绩点

A

90-100

优秀

4.0-5.0

B

80-89

良好

3.0-3.9

C

70-79

2.0-2.9

D

60—69

及格

1.0-1.9

E

59 及以下

不及格

0

  

2.五级制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分)

学分绩点

优秀

95

4.5

良好

85

3.5

75

2.5

及格、合格

65

1.5

不及格

50

0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的总体评价按学校素质测评进行鉴定(具体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成绩、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和体质健康等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学生因身体原因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同意,教务处核查后,由体育部办理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的手续。经批准的学生可转入保健班按规定要求上课,亦可取得成绩和学分(具体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体育课程学分计算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基础英语》课程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学生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参加课程重新学习。毕业学期英语应用能力综合成绩(英语应用能力综合成绩=基础英语 第一学期总评(或重新学习)成绩*40%+基础英语第二学期总评(或重新学习)成绩*30%+A级(或英语应用能力口语考试)成绩*30%)必须为合格以上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外语专业学生按专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通过者以此考试成绩作为《计算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进行录入,考试未通过的学生需要再次报考江苏省高校计算机一级考试,直至考试通过方能取得《计算机信息技术基础》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在该课程考试前持有效证明(因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核实,由学生所属分院及课程所属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课程成绩 由任课教师以缓考录入。与学期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已经修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军训、毕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各专业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在记分登记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重新学习。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一)无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1.该课程旷课累计达到8学时以上(含)者;

2.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者;

3.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

(二)有课程实验的理论课程,课程模块大纲对实验课无特别要求的,按本条第1项处理;课程模块大纲对实验课有特别要求的,实验课按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三)单独设课的实验课、专用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训、实习等实践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的 1/3 的,实验报告或作业缺交1/3以上(含)者(按教师规定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论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作弊、旷考、违反考场纪律,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标以作弊旷考,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参加该课程重新学习。

第二十三条 课程中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一)期补考后不及格的;

(二)缓考不及格的;

(三)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四)旷考、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

(五)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

(六)使用到机床设备和固定实习工位的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七)课程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的;

(八)因课程不及格结业返校重新学习的;

(九)毕业设计不合格的学生须参加结业生返校重新学习的;

(十)其它需要重新学习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 课程重新学习具体实施参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课程重新学习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习成绩及结业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四、升级、降级与编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少于20 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一般最高不应超过 30 学分,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不过多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本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 2/3,并选学取得了高一年级课程总学分的 2/3 时,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体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低一级班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的相关规定:

(一)学业警示

1.第三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以上者,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2.第四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6学分以上者,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3.第五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学分以上者,学校将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各分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

(二)转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

学生在第五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或超过32学分以上者,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以上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相关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均不包含素质教育、入学教育、军训、体育课、运动会、毕业教育等环节学分。

(四)学生转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五、转班、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拟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拟转学学生在转学申请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与复学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与复学管理办法》执行。

七、退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籍处理中被作转入下一年级降级重修处理的学生,在教务处降级重修公告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不执行公告者;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学年(或连续二学期)所得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1/2者(不含任选课学分);

(三)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等的时间在内)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者(学生申请延长学制的,按学制加上批准的延长学制年限);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确诊,学生患有疾病 或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达两周且不参加学校规 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15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其它需退学者: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2.或受到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理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抚养人),户口迁回入学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在三年内予以承认。

八、恢复学籍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复学学生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学籍,缺交费用学生在交清后恢复学籍。经学校审批同意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政策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及优待奖励规定》。

九、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完或提前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英语应用能力综合成绩合格以上,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报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经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未经电子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交费并重新学习,学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到指定班级学习。

第四十五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三个月起至三年内,且在弹性学习年限内,可参见《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结业生管理办法》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的日期。

十、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证书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学生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生成绩、结业结论、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十二、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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